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管机制的对策建议
郭振宗 中共山东省委党校管理学部
[摘要]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管机制还不完善。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主体的约束机制、各种“寻租”行为的防范机制、医疗费用有效控制机制、资金风险防范机制以及加强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规范。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监管 长效机制
作者简介:郭振宗(1968、11-),中共山东省委党校管理学部副教授、管理学博士,主要从事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问题研究。
一、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主体的约束机制
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管机构要不断加强自我约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通过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及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人员教育培训等,不断强化自身建设和工作约束机制,强化公仆意识、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运行提高有效的组织管理及监督保障;二是医疗服务机构要不断加强自我约束。医疗服务机构要通过不断完善相关医疗服务制度、加强内部纪律约束、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强化利民便民意识、服务意识以及市场竞争意识、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规定等,不断加强自我约束,尤其是要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高效、高质量、低价格的医疗服务保障;三是要建立起医疗需求方、供给方、监管方三者制衡的有效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涉及到三个重要主体即农民、医疗机构、政府,其所追求的利益目标是不同,在不同的利益目标导向下,三者的行为动机及方式必然是不同的。作为医疗服务需求者的农民,追求的是医疗服务的优质化、自付费用的最小化、报销补偿的最大化。作为医疗服务供给者的医疗机构,追求的是经济利益最大化,希望借助于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职能增加病人来源、增加业务收入。首先,监管机构通过制定完善的相关规定、提供完善的制度设计等,一方面对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的项目、药品及医疗器械使用范围、医疗价格、报销补偿以及医疗服务质量与水平等方面进行有效约束,另一方面对农民的医疗机构选择、医疗项目及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报销补偿行为等进行有效约束,从而建立起完善有效的监管主体对医疗服务供、需主体的规范与约束机制。其次,农民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对监管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农民本身进行有效约束。其一,农民代表通过参加监管机构对监管机构、医疗机构及农民本身进行有效约束。一方面农民通过参加监管机构对监管机构行为、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合作医疗制度方案设计和完善等施加影响和有效约束,另一方面,农民通过参加监管机构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有效管理与监督。另外,农民通过参加医疗监管机构也可以对参合农民自身的行为进行有效管理与监督。其二,通过公布公开监督电话、建立各级公示制度、召开听证会等途径,赋予一般农民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其三,可以考虑建立参合农民的医疗协会。一方面,医疗协会可以承担宣传发动农民参合、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收缴农民应缴费等职责,另一方面,农民可以依托合作医疗协会参与管理与监督,维护参合农民权益。再次,通过扩大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动态选择、扩大农民医疗服务选择权等途径,加强医疗监管机构及农民对医疗机构行为进行有效制衡。 最后,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建立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管理办公室等的沟通协调及反馈机制以及一定的利益表达渠道,对监管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方案设计、调整和完善等施加影响,并起到参与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