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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球黑哨与制度竞争及产权

发布-bianjibu | 查看- | 发表时间-2008-9-16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到朋友社区 转播到腾讯微博

刘捷  广西财经学院  

[ ]本文分析了中国足球假球黑哨泛滥的独特的制度原因,获得的主要结论是:现有的中国足协和联赛制度都不是竞争的产物,而是行政权力的产物,由此出发导致的球员和裁判员的竞争不足导致监管费用很高。随着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深化和私有企业的逐步壮大,以市场化和商业化的运作模式组建新的足协或足球联赛联盟,与现有的足协和联赛抗衡,形成制度竞争态势,优胜劣汰,可以促进制度创新的发展。可以促进降低监管费用的那些制度被采用,从而阻止“假球”和“黑哨”现象的蔓延。

[关键词]假球黑哨 足球  制度  竞争

作者简介:刘捷(1962—),男,广西南宁市人,广西财经学院讲师,研究兴趣:体育教学、体育产业经济、教育产业经济等。

 

一、引言

“假球黑哨”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力,管理不严,市场规则不规范,球员和裁判的思想素质低,等等。但这些说法只是用现象解释现象,没有说到根源之上,即没有找出这些现象背后的局限条件或根源。

纵观目前的研究文献,一个值得注意的观点是王相林(2004年)地观点,他认为:从产权和制度的角度去认识这个问题,西方职业联赛中,各私有俱乐部本着追求长期利益的动机而进行的是长期重复博弈,重复博弈使得公平竞赛自我维持。而中国大多数职业俱乐部是国有资产,国有产权不可避免使俱乐部具有短期行为和维权意识弱等特点,这使得公平竞赛制度在中国联赛内部能内在维持,只能借助产生于政府的外在权威力量——中国足协来强制干预。但由于中国足协经常不能受到委托人有效的监督,足协在维护联赛公平竞赛的过程中也因而是经常缺位的,这使得外在的中国职业联赛公平竞赛制度也经常失效。他提出的建议是:改变足协的产生方式,由现行的外生方式(即政府命令产生方式)改变为内生方式,即由各俱乐部自行组建足协,但前提是国有足球俱乐部退出。

笔者赞同王的观点和建议,但是,有几个疑问需要解决:现行的制度是如何产生的?为什么中国足协是政府任命的?改变足协的产生方式会遇到那一些阻力?对于这个问题的思索使得我继续搜寻相关文献,又发现了一个与这个问题有关的一个现象:一些俱乐部的老总以“投资人”的名义,质疑了中超联赛的产权归属,提出了对联赛的管理权、经营权、监督权、获益权的诉求。他们相信,“要用资本的力量牵头,从现有体制中找到切口,建立一套符合中国足球长远利益的新体制”。

对于这个问题,一些人得出了与王的观点完全相反的结论:“中超联赛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必须保证其公共产品的性质,必须保证国家对中超的所有权与宏观调权,必须按照体育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必须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必须构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中超管理体制。”(谢亚龙,2005)。

可见,争论是激烈的,一个现象可以有不同的看法。笔者不赞同由中超联赛是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而得出“必须保证国家对中超联赛的所有权和宏观调控”的观点。一个简单的理由是,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由私人供给的例子随处可见。

笔者在本文里,把焦点集中于解决如下两个问题:

为什么现行的制度对制约“假球黑哨”的制约效果不大?国外有很多好的经验和措施可以学习,国内也有很多人研究具体的遏制假球黑哨措施(曲晓光,2005),可是为什么改革就难以进行?如果认为外国的做法不适合中国的实际情况,那么,这个实际情况具体是什么样的情况呢?改革的阻力和改革的动力在哪里?

二、制度竞争对制约“假球”“黑哨”现象的作用

“假球”和“黑哨”现象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都存在,其原因是监管费用。一些人总认为制定严厉的惩罚措施就可以扫除假球和黑哨现象,但这些人忽视了这样的基本常识:在实施惩罚之前,你必须确认他打了“假球”或吹了“黑哨”,而要确认这一点,是需要花费代价的——这些代价就是监管费用。比如,你如何确认是假球和黑哨?假球与失误球之间、“黑哨”与“失误哨”之间的界限是很模糊的,你很难仅仅从球员的表现上来断定球员是否打了假球,一个裁判误判了,就一定是黑哨吗?关于这一点,一篇新闻报道道出了一个裁判的无奈:

“现在的比赛没法吹了。”一位裁判在被袭击之后说。即使是没有挨打、没有收黑钱,在场内、还有场外无数双怀疑和敌视的目光注视下,裁判们的哨音仍会那么坚定、有力、那么底气十足吗?(信息来源:北京娱乐信报,南方网2004-10-26转载)

要确定是假球和黑哨,不能仅仅从赛场上看到的表象来确定,必须要找到更加直接的证据才行,比如密谋录音、金钱交易记录、等等,事实上,必须警察的介入才能找到这些证据。可见,试图通过加强监管并严厉惩罚的办法来遏制假球黑哨现象,难点是监管费用高昂。因此,如果没有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仅仅依靠制定严厉的惩罚措施,就如同制定了一条“盗窃者砍头”的严酷刑法但却没有建立警察机关来侦破案件一样,是不可能遏制犯罪分子的。现有的侦破机关,比如公安局,或足联自己的纪律部门,是很难侦破“黑哨”“假球”背后的违法活动的,这才是问题的根本。

可见,我们必须寻找降低监管费用的新途径,这方面,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些结论可以为我们指明方向。

新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竞争可以降低监管费用(张五常,2002年),监管费用是交易费用的一部分。道理是这样的:制度的变迁是沿着降低交易费用的方向进行的,但前提是存在竞争。因为,在竞争下,交易费用高的制度难以生存。

至于是怎样的具体措施才能降低监管费用,经济学虽没有能够给出具体的答案,但沿着“竞争”这个思路,我们不难发现假球黑哨背后的深层原因:缺乏竞争。

首先,中国足协缺乏竞争对手。这一点,王相林已经指出了,而足协也不愿意看到出现竞争对手,这正如汪伟琳(2006年)指出的那样:“中国足协具有双重身份,名义上是行业协会,其实是国家体育总局的一二级单位,是国家体育总局权力的延伸,也是一个代表政府的经纪人,而且是一个强势的经纪人,借助国家的行政授权,对各个俱乐部处于绝对的支配地位,而且作为经纪人,他也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事实上他也是这样做的,中国足协控制着联赛的大部分经营权,让我们来看一下足协20041212号公布的财务预算,收入预算为一亿三千万,这是足协自己公布的数据我们且不说其真实性,让我们看一下俱乐部所的是多少,只有不到六千万,各个俱乐部的所得不到五百万”。如果足协是竞争的产物,或者说,存在竞争的威胁,换言之,任何俱乐部都可以自己组织自己的足协,与现有的足协展开竞争,则现有的这个足协将不得不采取真正的措施——亦即花费巨大的成本——来遏制假球黑哨现象,如果它认为成本太大,它将被迫退出竞争行列,让位给有办法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来遏制假球黑哨的新足协。但是,如何才能真正引入与现有足协展开竞争的“新足协”,将在本文稍后两个小节里阐述。

其次,球员之间的竞争由于足协的限制而降低。例如,中国足协给各俱乐部下发了《关于2007年国内球员转会事宜的通知》。根据这一通知,新赛季每家职业俱乐部允许引进8名运动员,4名外援。也就是说,每家俱乐部最多可引进12人。内援方面,中国足协制订了“53”的转会新政:即各俱乐部可转入5名运动员,而21岁以下运动员(198611日后出生)不占5名转会指标,但每家俱乐部转入21岁以下运动员不得超过3名。限制外援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培育国内球员,但其后果是限制了竞争力量的进入。由于缺少竞争,一些水平高的球员打一些假球获得高额的非法赌球收入,也还不至于威胁到自己的地位。如果竞争很激烈,打假球虽然不会被发现,但总会被认为水平低,被炒鱿鱼的危险就增加,就不那么轻易敢打假球了。

其三,俱乐部之间的竞争。俱乐部直接管理球员,与球员的距离最近,相对于足协而言,俱乐部直接监管球员以防止打假球,成本最低。关键是俱乐部要有积极性这样做。竞争的加剧能够推动俱乐部加强监管措施和制度创新,但是,俱乐部之间的竞争程度,与俱乐部的产权基础有关,但是,随着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深入,这一问题将成为历史。

其四,裁判之间的竞争。现有的裁判的管理,权限也是归属于中国足协。由于中国足协是一个准官僚组织,裁判资格的获得和聘用、工资等等都参照政府的官僚制度来执行,裁判聘用或者薪水的弹性很低。一个裁判水平低下,对足协的权力人物的损害不时那样大,相反,足协官员却可以据此获得一些权力“租金”。另一方面,裁判收入低下,足球裁判没有职业的,都是业余的。一般在中国吹一场中超2000/场,中甲1200/场;助理裁判中超1000/场,中甲800/.欧洲的赛场多些,吹一场“意甲”报酬是5000欧元,吹一场“意乙”可得2500欧元。再有就是吹比赛出名了,有公司请做广告了。还有就是本文所说的“黑哨”的不合法收入。如果一个裁判估计一年吹10次比赛,得2万元,可以吹10年的话,收入为20万元(为间便起见,现不考虑折现)。假设吹一次黑哨赌博的不合法收入为5万元,由于吹“黑哨”而被发现的概率很低,因此裁判会冒险吹黑哨。但因为一次黑哨而被老板判定为水平低下而被炒鱿鱼的概率如果比较高的话,他也不会去吹,因为那会失去未来10年的20万元收入。要提高这个被炒鱿鱼的概率,潜在的裁判的竞争是重要的一个因素。当然,雇用裁判的那个机构的产权状况也是很重要的因素。

三、改革的阻力和动力分析

改革的第一大阻力显然来自现有的官僚阶层,特别是中国体育总局下属的中国足协。打破阻力的办法是另起炉灶。俱乐部老总们质疑了中超联赛的产权归属是可以理解的,但在这个问题上难以有什么进展,不如另起炉灶,联合发起成立新的赛事,与现有的中国足协举办的中超联赛竞争。从法律的层面上看,这样做似乎没有法律障碍。

改革的另一个阻力是现有的国内球员。球员方面的竞争,由于受到中国足协别的目标——比如培养国内球员的目标——的约束,限制了外籍球员的进入,大大地降低了竞争的强度和范围,从而使得国内球员获得一定程度的“垄断租金”,这些垄断租金可以表现为高的工资,也可以表现为打假球而获得黑色收入。

改革的动力首先是来自观众。观众的不满,会表现为离开,观众的下降会对联赛各方产生压力,这种压力会转化为改革的动力。

另一个动力是来自足球俱乐部的投资人。私营企业和个人投资者,他们从自己的利益着想而产生的动力,是最可靠的内在动力。而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和证券市场改革的深入,产权的流动性在不断地增强,国有企业的产权越来越清晰,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就越来越明确,这样,他们也会成为新的改革动力。

四、结论及若干建议

综上所述,我们得到的主要结论是:假球黑哨的深层原因是监管费用过高,而竞争不足是导致监管费用高不可攀的原因。要降低这个监管费用,只有设法引入竞争的力量、提高竞争的强度。为此,足球俱乐部自己另起炉灶,设立新的联赛联盟或者新的足协(不叫中国足协,具体叫什么名字由俱乐部老板们自己协商确定),与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举办的联赛进行竞争,新的足协或联赛组委会自己确定聘用何人当裁判、俱乐部自己决定雇用什么球员——在全世界范围内雇用球员,俱乐部自由决定是否加入这个新的足协或比赛联盟。换言之,从长远的角度而言,如下的一些制度创新或许可以改进足球市场目前存在的弊端:一些按照市场化、商业化运作,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体育总局官员无权干涉商业机构的这些商业活动,体育总局和这些商业组织(俱乐部联盟、联赛组委会、民间组建的足协等等)仅仅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参考文献

[1]王相林,产权,制度与公平竞赛——解读“假球黑哨”[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46

[2]谢亚龙,足球联赛产权与公共产品供给[J],《体育文化导刊》,2005.4

[3]曲晓光等,对足球行业“假球”“黑哨”监管机制的研究[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9

[4]张五常,《经济解释》卷三——《制度的选择》第四章第二第四节,花千树出版公司2002

[5]汪伟琳,假球黑哨中的博弈生存[J],《当代经理人》,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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