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创新中知识的溢出与保护
杨玉秀 天津社会科学院企业研究所
杨安宁 北海职业学院
[摘 要]合作创新过程中存在知识溢出现象,会对溢出方会产生一定的风险和危害,使溢出方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合作创新组织模式的发展。因此,对合作创新中溢出方的利益进行保护就成为必要,保护应针对不同的合作模式而进行。
[关键词]合作创新 知识溢出 风险 保护
作者简介: 杨玉秀(1975-),女,河南新县人,天津社会科学院现代企业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企业经济;杨安宁(1968-),男,河南新县人,北海职业学院教师,硕士,研究方向:旅游管理、企业管理。
随着技术的复杂性和交叉性越来越强,单个企业往往很难掌握技术创新尤其是复杂尖端技术创新所需的全部技术知识。于是,和其他企业或者科研机构合作研发,共同攻克技术难题,就成为很多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一个重要途径。然而,在合作创新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知识溢出现象。知识的溢出往往会对溢出方产生一定的风险和危害,使得溢出方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从而打击了溢出方进行合作创新的积极性。
一、合作创新中的知识溢出
合作创新是指企业通过与其他企业、组织等建立技术合作关系,根据优势互补的原则,开展创新协作,在共同研发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各自目标的技术创新活动[1]。合作创新要求合作各方把各自相关的知识、人才集中起来,实现知识的共享和整合,在此基础上实现创新。在相关知识和人才的集中和融合过程中,合作各方私有的、不属于按规定应该提供共享的知识,也就会通过知识的交流、人员的互动,出现传播和扩散,即知识的溢出。在合作创新过程中,知识的溢出是不可避免的。
合作创新中,知识溢出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人员的交流与互动发生知识的传播和扩散。人是知识的载体之一,尤其是那些不能被编码的隐性知识,都是存在于相关组织和人员之中,通过人员的交流与互动发生传播与扩散。在合作创新过程中,相关技术人员频繁交流和紧密联系,必然会引起相关技术知识在人员的交流和共享之中传播和流动,造成知识的溢出。二是通过知识的共享与交流发生知识的传播和扩散。技术知识往往具有完整性,不可分割性[2],以及相互联系性。当合作各方按规定把自己特定的私有知识提供给合作组织进行交流和共享时,不可避免的会把自己一些相关的、私有的、按规定不予共享的知识泄漏出去,从而造成知识的溢出。
二、知识溢出的风险和危害
知识溢出增加了合作创新的知识基础,有利于合作创新的成功完成,具有提高总体福利的作用,但是,对于溢出方来说,由于外部效应的存在,知识溢出并不一定就能为企业带来相应的回报,更为严重的是,在溢出过程中,还可能存在知识泄漏甚至被盗窃的风险,从而给企业带来损失和危害。
(一)知识溢出的外部效应问题
知识溢出的外部效应在合作创新中具有双重影响。知识溢出越多,合作各方所能共享的知识基础就越丰富,合作效应越明显。此时,知识溢出对合作创新表现出积极作用。可是,另一方面,知识溢出的外部效应对溢出方来说具有外部不经济性,表现为溢出方无意识溢出的知识未能在合作创新收益中得到合理的补偿,这对溢出方是一种不利。毕竟这种被动的知识溢出,也属于溢出方为合作创新提供的一种资源,是溢出方付出的代价之一,然而,在按付出计算收益时,这个代价并没有被计算在内,也不能依此获得相应的回报,于是,这种被动的知识溢出就属于知识溢出方在合作创新中的无报酬投入,对知识溢出方来说具有负面效应。当溢出的知识是企业比较关键的、对企业的发展有很大影响时,这种无意识的知识溢出,不仅不能为企业带来相应的收益,甚至可能给企业带来较大的危害。
(二)知识泄漏的风险
知识溢出有两个主要途径。一是通过人员的频繁交流和互动导致知识的传播和扩散,另一个就是通过向合作对象提供相关知识过程中,发生知识的流动和扩散。在这两个过程中,都会导致企业知识的泄漏。在相关人员互动和交流过程中,可能会把企业一些重要的、私秘的知识无意中泄漏给对方,造成企业知识泄漏的风险。另外,合作一方在为对方提供共享知识时,由于知识间的相互联系性,也会导致企业私有知识的泄漏。知识泄漏不可避免的会给溢出方带来相应的损失。泄漏的知识不同,给溢出方带来的损失大小也不同。总体来说,企业核心知识泄漏的危害是巨大的,而外围非核心知识泄漏的危害相对要小些。相对于显性知识而言,隐性知识泄漏的风险要大些,因为隐性知识一般是企业关键的、独有的知识,决定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知识被盗窃的风险
在合作创新中,合作者不仅要按规定主动提供自己特定的私有知识进行共享,而且,在共同的研发活动中,合作方的私有知识也会发生溢出现象。合作创新中这种知识的共享和溢出,为合作者提供了一个获取对方知识的有效途径。一些合作者,尤其是那些具有竞争关系或者潜在竞争关系的合作者,往往就是利用创新合作来盗取对方的某些技术知识,特别是一些关键性的技术知识,在合作关系解除后占领对方的市场。此时,知识溢出方的损失将是惨重的。另外,在合作创新过程中,合作一方可以以合作为契机,了解、接近另一方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高薪收买等方式把对方的重要技术人员吸引过来,而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专业技术知识的载体,随着人员的流动,相关的技术知识也就被窃取了,从而对企业造成较大的损失。
三、知识溢出的保护
知识溢出对溢出方存在着风险和危害,打击了溢出方合作创新的积极性,降低了合作创新这种创新组织模式的顺利发展,不利于知识的交融与互补,不利于技术的快速进步。为了促进合作创新的顺利开展,就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对知识溢出方的利益进行适当的保护。本文认为:在不同的合作创新模式中,知识溢出的风险和危害不同,采取的保护措施和重点也应不同。根据合作的密切程度,合作创新模式可依次分为:技术转让、合作开发、技术联盟、共建实体等。
(一)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中,购买企业不必直接参与创新过程,只需要提供一定的创新资源,就可以取得或者享用创新成果,因此,对他们而言不存在知识溢出现象,也就不需要进行保护。对于转让方而言,需要考虑的就是不要轻易把自己的核心关键技术知识转让出去,而且,在转过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考虑技术转让带来的知识泄漏问题,把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考虑进去,计在转让价格之内,通过转让价格的形式加以弥补。
(二)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要求合作各方共同进行研发,有一定的人员和知识的交流与共享,存在着知识泄漏和被盗窃的风险,对溢出方知识保护问题较为突出。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一、确定合理的技术合作方向。对于企业核心的、关键的技术,最好不要通过合作的方式进行创新,以避免知识外溢对企业造成的损害。对于那些非核心技术、企业未来意在发展而自身又相对薄弱的技术,可以实行合作创新,通过合作创新方式获得相应的利益或者发展机会。二、选择好合作对象。尽量选取那些信誉好、拥有较强技术实力、不具有明显或者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组织作为合作伙伴。三、对合作对象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了解掌握合作对象的技术特点、方向,合作的主要目的和意向、诚信度等,再确定是否与其进行合作。四、订立详细完善的合作协议。
(三)技术联盟
技术研发联盟是一种较为长期的技术创新合作模式,相互间知识的交融程度较强,知识的外溢现象突出,知识泄漏的可能性大。由于知识溢出的外部效应基本都被内部化,因此,需要着重考虑的是知识的泄漏和被盗取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好合作对象、建立彼此间的诚信关系是最为重要的。而且,技术研发联盟一种较长期的技术合作,合作对象选取的好坏关系到企业长期技术发展战略的成败。合作对象的选取标准类似与合作开发。另外,在联盟创新过程中,也要培养和建立起联盟内部成员之间的诚信关系,加强各方的信任程度和友好关系,避免联盟解散后,企业间相互恶性竞争。
(四)共建实体
共建实体的合作创研发模式,是合作创新各种模式中合作各方结合最紧密的一种模式,此时,知识溢出的外部效应已经完全被内部化,而且,合作各方的合作关系已经通过新建额创新实体,长期化、固定化,此时,知识溢出的风险和危害很小,知识的保护问题也不是很大。需要注意的就是要把创新实体研发的技术和企业自身技术进行有效的区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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