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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bianjibu | 查看- | 发表时间-2008-8-25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到朋友社区 转播到腾讯微博

张琳   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

 

[  ]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存在着不科学、不合理的方面,导致小规模纳税人数量众多,从而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本文试分析这些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些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1994 年的税制改革中,我国增值税开始采用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由于专用发票既是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的凭证,又是纳税人据以扣税的依据,而且增值税实施面广、纳税人多、情况复杂、核算水平差距很大,为了保证对专用发票的正确使用和安全管理,在我国的税收征管中依据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两个标准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实行规范化的增值税抵扣计税机制,对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征收方法。这样适应了纳税人经营规模相差悬殊、财务核算水平不一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重点税源的管理和专用发票的管理。但从整体上规范增值税的角度看,还是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小规模纳税人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负面影响

(一)划分标准不合理,小规模纳税人数量过于众多,影响了增值税制的正常运转。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 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 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 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二是若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 即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视为一般纳税人。但从1998 7 1 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这样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绝大部分增值税纳税人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造成小规模纳税人的队伍过于庞大。统计调查结果表明,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的户数占增值税纳税人总户数的比例过大,浙江省为83.6 % ,广东省为92 % ,四川省94.3 % ,全国约为80 % 90 % 过多地扩大了按“ 征收率” 征税的小规模税人队伍,实质上将占纳税人绝大多数的小规模纳税人排除在增值税规范化课税之外,退到了产品税、营业税的老路上去,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面过大。从纳税情况看,80 % 以上的纳税人没有按照增值税的课税原理征税,违背了增值税设立的初衷,影响了增值税税制的规范运转,增值税的优越性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真正发挥出来,在某种程度上增值税的实施也就失去了意义。

(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过重,导致了纳税人偷税漏税现象严重,管理难度大等问题,弱化了税法的严肃性。

西方税收理论认为高税率就是鼓励偷税。表面上看,小规模纳税人6 % 4 % 的征收率要比一般纳税人17 % 13 % 的税率要低,但由于计税方法不同,客观上必然导致税负不公的现象。据计算,当税率为17 % 、征收率为6 % 时,只有当增值率达到63. 82 % 时,两类纳税人的税负才是相同的;当增值率低于63. 82 % 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就要重于一般纳税人。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情况看,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率远远达不到63.82 % 因此,诱发了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偷逃税款的现象,或是通过隐瞒收入,或是少报销售额等非法手段来减轻税收负担,低申报、零申报、负申报的情况较为严重,造成税源大量流失,严重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也使得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加大。

(三)对小规模纳税人发票使用、税款抵扣方面的规定不合理,人为割断各种经济主体的业务往来,不利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平等竞争和健康发展。

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不愿购买其商品,或压低其价格购买,使其商品的销售受到影响,严重制约了小规模纳税人的业务拓展和企业发展。为了谋求生存和发展,诱发了许多小规模纳税人变通采取挂靠一般纳税人经营方式,在需要开具发票时,通过一般纳税人的税号开票,进行货款结算;或采取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请他人代开专用发票给购买方的违法行为来弥补压价的损失或便于销售。另外,小规模纳税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也为社会上虚假发票的销售,为牟利而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提供了市场,客观上加大了专用发票的管理难度。

二、改进小规模纳税人征管制度的建议

(一)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促进增值税抵扣机制的规范化。

一般情况下,可以把小规模纳税人分为两种:一种是处于增值税链条末端的企业,主要是一些直接面对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或处于链条开始但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生产企业(这类小企业即使不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机制也不会有多大的影响)。另一种是处于链条中间的企业,主要是小规模的生产批发企业。后一种纳税人由于处在商品流转的中间环节,为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是我们加强管理的重点,可以作为潜在的一般纳税人培养。

(二)合理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水平。

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就账算账,会减少税收收入,但是通过加强税收管理、核实计税依据,特别是低税负有利于经济增长,税收不仅不会减少, 而且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而持续增长。这也符合我国目前“宽税基、低税负”的税制改革的目标。     

(三)适当放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

税务机关在代开专用发票时可以遵循“按征收率课税,依基本税率开票”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两类纳税人之间交易阻隔的问题。但要防止一般纳税人委托小规模纳税人虚开发票的现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要严格审核。

三、结束语

合理地解决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制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合理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水平,适当放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税负不公、定义不符等问题,而且可以有力地促进企业建帐建制工作,在完善市场经济体系、方便税收征管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梁俊娇,《纳税会计》,2004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金戈,小规模纳税人对增值税链条整体税负的影响及解决办法[J ],税务研究,2003 (9)21 -25.     

[3]岳树民、张耀贵,改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制度的探讨[J],当代经济研究,2003 (5) 45 -48

[4]王秀芝,商业企业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税负问题研究[J ]. 财务管理,2003 (23) :55 -56 61

[5]王小平、姚稼强,完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和管理办法[J],税务研究,2002 (10) :66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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