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律师文化建设的法律思考
方 向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
范大平 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
县域律师文化是指县域律师对律师制度、律师行为、律师理念、律师价值所抱有的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当前县域律师文化正处于一个重要发展时期。但是许多人对县域律师文化建设的误解与现行法律不适应。县域律师文化建设与县域社会环境也难以适应。因此,县域律师文化建设需要方方面面的关注、支持和帮助,也需要广大县域律师树立信心、不懈努力。
一、县域律师文化概念及发展意义
所谓县域律师,是指主要在县域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的具有律师资格的法律工作者。县域律师文化是指县域律师对律师制度、律师行为、律师理念、律师价值所抱有的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县域律师文化依附于县域律师这一特定职业,并以县域律师的言行,举止和执业活动为载体来反映和传播的一种文化现象。它包括县域律师的个人气质,人格力量,精神面貌,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律师制度和律师组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文化建设。
当前县域律师文化正处于一个重要发展时期。我国县域经济正如为如荼地发展,县域经济的发展需要县域律师发挥作用。各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县域律师也十分关心和重视。这是县域律师文化发展难得的历史机遇,也为县域律师文化的发展创造了空前有利的社会环境。县域律师应充分抓住和利用这一重要时期,加快县域律师文化建设的步伐。因为县域律师文化有其特殊功能,因此,发展县域律师文化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参照鹿存
二、对县域律师文化建设的误解与现行法律不适应
县域律师文化应当是依附于县域律师这一特定职业,并以县域律师的言行,举止和执业活动为载体来反映和传播的一种文化现象。它包括县域律师的个人气质,人格力量,精神面貌,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律师制度和律师组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文化建设。但是,在灌输这一理念时,有的地方出现理解上的误差,造成同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有些不适应。
1.与宪法赋予人权的不适应。有的县域律师认为,律师文化就是律师事务所领导的文化,律师事务所的个性就是律师事务领导的个性,因此,主张建立严格劳动纪律的县域律师文化。有的律师事务所过分强调以律师事务所领导为核心的文化建设,信息传输沿着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层级纵向流动。所主任发布的指令通过各个层级向下传达到第一线的员工,而且每经过一个管理环节都会形成信息的损耗和失真。因此,员工得到的信息通常要经过相当时间,而且不一定能反映出所主任的原意,甚至谬以千里。这种律师文化培养出眼睛向上看的员工,往往对自己的要求是对客户服务不出大错,一般应付过去就行了。如此,县城律师的服务和工作绩效不可能提高,顾客和自己的上司相比永远处于第二位?“顾客至上,服务第一”只是律师市场推广和公共关系的口号。这种律师文化在有的律师事务所,特别是一些个人领办的律师事务所予以强行推行,强迫员工接受,甚至造成对员工的侵权,显然与宪法赋予人权的规定不合。
2.与劳动法律法规的不适应。独立性是律师职业的一大特点。保持职业独立是律师业良性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县域律师文化的一个独特的地方。由于律师的独立性,县域律师往往强调自己的自由,在与县域律师事务所的劳动合同上往往并没有严格地按法办事。劳动合同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即劳动合同内容等主要以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据,且均有强制性规定,法律虽允许当事人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但协商的内容不得违反或排斥强制性规范,否则无效。但有些县域律师事务所,特别是一些规模很小的县域律师事务所往往不按照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甚至根本不签合同,因而常常发生法律冲突。
3.县域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存在限制。律师文化反映了律师的价值取向和追求目标,可以引导律师主体行为,使律师为共同的理想、愿望而努力。主要表现在对律师心理、价值观、思想、行为起导向作用。但是,县域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存在比城市律师更大的限制。刑诉法没有规定侦查机关有告知义务,因而犯罪嫌疑人往往不知道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聘请律师,而错过及早获得帮助的机会。还存在这样的情况,有的侦查机关不及时把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要求及时转达给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单位,这是长期以来“有罪推定”倾向和司法权力绝对权威以及由此导致对犯罪嫌疑人歧视的反映。在这一点上,县域律师比城市律师受到的限制更大。
三、县域律师文化建设与县域社会环境难适应
县域律师既能参与刑事、民事、行政各类诉讼活动,又能涉足更广阔的非诉讼领域。在私权利之间、私权利与国家公权力之间、国家各公权力之间,凡是存在法律关系的领域,县域律师都可能涉及到。现代政治的核心是法律,县域律师所涉及的法律领域之广阔,是县级各公权力机关无法比拟的。因此县域律师文化建设需要有良好的社会环境。但是,目前的社会环境对于律师文化建设存有许多障碍。
1.来自有关政府部门的人为因素也对县域律师执业环境形成不良影响。以非诉讼法律业务为例:许多项目在正式开始之前,都需要进行前景分析和法律专项调查。尤其在外商投资领域,对投资项目进行法律分析,往往是投资商要求律师进行的第一项工作。开展此项工作,涉及的许多问题需要在多个政府部门配合下方能完成。但实践中,县域律师前往调查取证时,有关部门往往明确告知不接受律师调查,除非法院来调查。而在非诉讼法律业务中,根本不可能有法院的参与。即使在诉讼业务中,法院也很少根据代理律师或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2.县域律师与法官之间幕后交易已经具有普遍性。有人说:“律师与法官之间存在某种幕后交易的情况在诉讼中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普遍性。从目前反映出来的情况看,有的法官为了获取个人利益,违反规定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承办案件的律师;有的律师以给法官回扣、提成等为交换条件,明示或者暗示法官违反规定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有的法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变相索取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贿赂的财物或其他利益;有的律师以各种方式直接或变相贿赂法官,或为法官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甚至假借法官的名义以贿赂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法官的声誉,亵渎法律职业的庄严和神圣。”
3.县域律师调查取证难。县域律师调查取证遭遇种种“为难事”:国土房管部门要求有业主授权才能调查;工商部门限制律师调取企业注册资料;公安车管、户籍部门内部规定律师必须先到司法行政部门开具身份证明才可取证……调查取证难与我国立法上缺乏对律师执业权利制度的完整设计有很大关系,《刑事诉讼法》37条的规定极大了限制了律师取证。另外,要求司法机关、单位、个人予以“协助、配合”,却没有强制约束力。而在香港,律师发函调查取证,有关部门是法定必须答复的。而在大陆,即使是大城市,律师调查取证也比较难,县域律师调查取让就更加困难,有的律师为此而抱怨,甚至产生放弃律师职业的念头。
4.县域律师会见当事人难。律师会见当事人难是刑事诉讼中的“老大难”。而县域律师尤为突出。不安排会见或不依时安排会见时有发生,公安机关总有各种理由:负责人出差了!开会了,暂时安排不了。会见限时,“经常是30分钟”,案子还没有了解完就到时间了。对会见内容也限制,有个别公安机关有害怕律师全面了解案情的心理,“这部分你不能问,这内容不要再说了”,公安人员总是这样出面“制止”县域律师。
5.县域律师文化有走向边缘化的危险。有的县域律师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急功近利、实用主义的倾向,自信心失落、价值观迷失、创造力匮乏、凝聚力瓦解。有的县域律师表现出过分追求经验主义,缺乏理性思维;追求吃喝玩乐,缺乏文化底蕴;有思淫欲,没有真善美;有功名利禄,没有敬业精神;有功利主义,没有创造意识;有实用知识,没有思想能力;有操作技术,没有科学精神;有急功近利,没有远大胸怀;有形式主义,没有文化内涵。这种边缘化的趋势必然影响到县域律师文化的建设。
6.追求正义而遭到误解。当县域律师站在弱者或受害者一边,他们是正义与力量的化身,有着正直、善良、让人赞赏的一面;但是,当县域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为被告慷慨陈词的时候,县域律师仿佛又成了“魔鬼代言人”;他们常常会在事业稍有成就的时候就被看作精明的商人和矫情的高级白领,而又常常在莫名其妙的时候被法官呵斥,被得不到满意结果的当事人说成是“法律个体户”。在舆论的赞赏和质疑之间、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职责与维护社会正义的道德感之间,县域律师常常左右为难。
总之,当前县域律师文化正处于一个重要发展时期,需要方方面面的关注、支持和帮助,也需要广大县域律师树立信心、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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