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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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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媒体:]     2012-02-04 19:14     点击: 次   



    seven同志您好:感谢您通过盐城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清明节四月五日为法定休假日,不可安排补休,需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欢迎您继续关注盐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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